关于调整完善邮政普通包裹寄递资费
体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邮政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邮政服务,决定按照保持资费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调整完善邮政企业普通包裹寄递资费体系结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企业寄递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每立方分米重量不低于167克普通包裹(以下简称邮政普通包裹)服务资费,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企业可以在不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资费水平。
二、邮政普通包裹寄递服务资费按照省级行政区划、省会城市之间邮运距离,设置31个计费区、6档资费,区分首重、续重计费,首重、续重计费单位重量均为1千克,不再另收挂号费。调整后的各档资费上限标准见附件1,资费分区表见附件2。
三、邮政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邮政普通包裹寄递服务资费标准规定。对因资费结构调整邮资下降的线路,不得不降或少降资费;对个别邮资上涨的线路,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采取资费下浮措施,合理控制实际邮资涨幅。
四、邮政企业要切实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执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16),合理设置营业网点,落实寄递时限要求,推行包裹实物投递,实现县级以上城区所有邮政普通包裹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单件重量5千克(含)以内邮政普通包裹按址实物投递,乡镇其他地区单件重量5千克(含)以内邮政普通包裹投递到村邮站、村委会等接收邮件的固定场所。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邮政企业普通包裹寄递服务资费执行、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对邮政企业恶意竞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及时开展调查,依法纠正、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4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邮 政 局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