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附件1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企业投资建设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程序
一、许可名称和依据
许可名称:权限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
(五)《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二、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
2、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以及各投资方详细情况;
(2)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流程,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投资使用方向;
(4)项目产业、行业准入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5)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资源节约方案等;
(6)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7)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8)环境影响评价;
(9)节能方案分析: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10)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11)经济影响分析: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行业影响分析、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12)社会影响分析:社会影响效果分析、社会适应性分析、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3、相关附件
项目申请材料应附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6)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意见;
(7)项目资本金资信文件;
(8)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意见;
——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储量1亿吨及以上),提交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文、招标投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
——属火电项目的,应提交电厂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工程流域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水源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公路部门对大件运输公路改建设计方案的意见、招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属水电项目的,应提交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及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函、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项目的,应提交卫生部门的相关评价报告。
(9)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内容及附属文件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受理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材料由委行政审批科统一接收。
行政审批科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行政审批科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一起转送相关业务科室。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科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有必要,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二) 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主办科室承办人和责任人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后连同所有材料转协办科室复审。如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之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科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科室。不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应与主办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科室。主办科室根据与协办科室沟通、交流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报委领导审定。
3、审定。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和主办科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科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科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同意审查的,制作不予同意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四、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作出后,由委办公室送达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五、行政许可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本委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办结时间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如3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管理
主办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夹。档案夹内应当列明卷内目录,包括行政许可涉及所有材料。事项办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七、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主办科室须将已予许可的文件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发布。
八、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本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2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本行政许可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许可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项目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办理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凯里市行政中心广场前东升荷香居);联 系 人:龙兆祥;联系电话:0855—8692094。
附件2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企业投资建设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一、许可名称和依据
许可名称:权限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五)《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二、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项目备案请示文件;
2、《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
3、项目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4、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
5、项目资本金资信文件;
6、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7、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内容及附属文件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受理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材料由委行政审批科统一接收。
行政审批科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行政审批科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一起转送相关业务科室。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科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
(二) 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主办科室承办人和责任人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后连同所有材料转协办科室复审。如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之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科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科室。不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应与主办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科室。主办科室根据与协办科室沟通、交流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报委领导审定。
3、审定。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和主办科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科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科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同意审查的,制作不予同意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四、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作出后,由委办公室送达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五、行政许可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本委承诺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以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办结时间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如2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管理
主办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夹。档案夹内应当列明卷内目录,包括行政许可涉及所有材料。事项办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七、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主办科室须将已予许可的文件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发布。
八、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项目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2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节能评估、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许可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项目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办理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凯里市行政中心广场前东升荷香居);联 系 人:龙兆祥;联系电话:0855—8692094。
附: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张)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全称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
性质 |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2.集体企.业 |
3.民营企.业 |
4.股份制.企业 |
5.机关及事业单位 |
6.其他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性质 |
1.新建 |
2.扩建 |
3.改建 |
4.迁建 |
5.其他 |
建设地址 |
省 市(州、地区) 县(区) |
建设规模 及主要产品 年生产规模 |
1. |
2. |
3. |
资源消耗 |
用水量: 立方米/天 |
用电量: 千瓦时/天 |
用煤量: 吨/天 |
用油量: 吨/天 |
废弃物排放 |
废气量: 立方米/天 |
废水量: 吨/天 |
固体废弃物: 吨/天 |
|
资源综合 利用措施 |
|
劳动就业 |
总就业人员: 人 |
其中管理人员: 人 |
新征用地 |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计划开工 时间 |
年 月 |
建设期限: 月 |
项目投资情况 |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外汇: 万美元) |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
资金来源 |
A.项目资本金: 万元,其中出资人及出资额: 万元 |
1. |
2. |
3. |
B.直接融资: 万元 |
B.其中:发行股票: 万元,发行债券: 万元 |
C.银行贷款: 万元 |
1. |
2. |
3. |
D.企业自筹: 万元 |
E.其他投资: 万元 |
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
(注:此栏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
项 目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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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 话 |
|
传 真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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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程序
一、许可名称和依据
许可名称: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四)《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五)《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二、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书(统一格式);
2、项目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说明》;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
5、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6、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内容及附属文件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如建设项目为备案项目,应同时提交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三、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受理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材料由委行政审批科统一接收。
行政审批科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行政审批科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一起转送相关业务科室。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科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如有必要,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评估。
(二) 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并报委领导审定。如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之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审定。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和主办科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科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科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同意审查的,制作不予同意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四、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作出后,由委办公室送达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五、行政许可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时限: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5个工作日。本委统一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办结时间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如3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核准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管理
主办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夹。档案夹内应当列明卷内目录,包括行政许可涉及所有材料。事项办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七、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主办科室须将已予许可的文件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发布。
八、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本行政许可文件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有效期限应依附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的存续。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本行政许可文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十、许可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项目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附: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
办理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凯里市行政中心广场前东升荷香居);联系人:龙兆祥;联系电话:0855—8692094。
附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书
××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我单位 (单位名称)正在办理 (项目名称)的 (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贵委(局)对我单位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进行评估审查。特此申请。
附:1、项目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说明》;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
4、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3: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编制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
建设地点 |
|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
审批□ |
核准□ |
备案□ |
项目所属行业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
项目总投资 |
|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
节能评估依据 |
相关法律、法规等 |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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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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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
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 |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
项目用能情况分析评估 |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 |
总体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 |
节能措施评估 |
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
结论与建议 |
|
|
|
|
附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
项目建设单位 |
(盖章) |
单位负责人 |
|
通讯地址 |
|
负责人电话 |
|
建设地点 |
|
邮编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投资管理类别 |
审批□ |
核准□ |
备案□ |
项目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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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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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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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能工质种类 |
计量单位 |
年需要实物量 |
参考折标系数 |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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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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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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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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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附件4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初步方案核准工作程序
一、许可名称和依据
许可名称: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四)《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五)《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
二、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公开)招投标初步方案核准的请示》(统一格式)文件;
2、拟招标情况简介,并附招标基本情况表(统一格式)。具体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项目拟采用部分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部分的理由;
(2)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拟自行招标的,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等;
(3)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4)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厂商的资质、资格要求;
(5)建设项目招标标段的划分情况;
(6)其他有关内容。
3、项目已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批准文件;
4、经审核的项目投资估算表;
5、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内容及附属文件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受理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材料由委行政审批科统一接收。
行政审批科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行政审批科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一起转送相关业务科室。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科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二) 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主办科室承办人和责任人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后连同所有材料转协办科室复审。如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之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科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科室。不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应与主办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科室。主办科室根据与协办科室沟通、交流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报委领导审定。
3、审定。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和主办科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科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科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同意审查的,制作不予同意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四、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作出后,由委办公室送达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五、行政许可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本委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办结时间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如3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管理
主办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夹。档案夹内应当列明卷内目录,包括行政许可涉及所有材料。事项办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七、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主办科室须将已予许可的文件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发布。
八、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
本行政许可文件在相对应许可的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有效。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本行政许可文件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许可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项目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附:1.关于×××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的请示
2.×××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申请表
附1:
关于 ××× 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的请示
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规定》,现将 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的相关材料报送你委(局),请予以核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 ,建设性质 ,建设规模 ,项目业主 。该项目已于 年 月由 以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 万元。
二、相关事项说明
附:1、 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申请表
2、经审核的 项目投资估算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2:
×××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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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招标方式 |
招标组织形式 |
标段划分 |
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万元)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备注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委托招标 |
自行招标 |
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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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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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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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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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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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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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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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情况说明栏内注明标段具体划分情况。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不采用招标方式选项用▲表示。标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附件5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政府投资
项目建议书审批工作程序
一、许可名称和依据
许可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二、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包括治理“三废”措施、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
(7)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3、相关附件
项目申请材料应附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2)需咨询评估的项目,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3)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5)城镇规划(城市规划内项目)、国土、环保、供电、供水、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函复意见;
(6)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内容及附属文件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受理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材料由委行政审批科统一接收。
行政审批科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行政审批科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一起转送相关业务科室。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科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
如有必要,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二) 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并报委领导审定。如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之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科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科室。不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应与主办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科室。主办科室根据与协办科室沟通、交流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报委领导审定。
3、审定。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和主办科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科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科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同意审查的,制作不予同意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四、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作出后,由委办公室送达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五、承诺时限
本委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办结时间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六、档案管理
主办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夹。档案夹内应当列明卷内目录,包括行政许可涉及所有材料。事项办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七、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主办科室须将已予许可的文件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发布。
八、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本行政许可文件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审批手续。
九、许可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项目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办理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凯里市行政中心广场前东升荷香居);联系人:龙兆祥;联系电话:0855—8692094。
附件6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政府投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程序
一、许可名称和依据
许可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二、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3)市场预测与建设规模;
(4)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5)工程技术方案;
(6)节能节水与环境保护;
(7)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
(8)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9)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0)经济与社会效益及风险分析;
(11)招标初步方案;
(1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相关附件
项目申请材料应附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机构代码复印件);
(2)需咨询评估的项目,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列入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划的项目视为立项,视同批复项目建议书);
(4)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5)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意见;
(10)项目资本金资信文件;
(11)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意见;
——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储量1亿吨及以上),提交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文、招标投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
——属火电项目的,应提交电厂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工程流域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水源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公路部门对大件运输公路改建设计方案的意见、招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属水电项目的,应提交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及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函、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项目的,应提交卫生部门的相关评价报告。
(12)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内容及附属文件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受理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材料由委行政审批科统一接收。
行政审批科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行政审批科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一起转送相关业务科室。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科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内容审查
主办科室(协办科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如有必要,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审查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
审查程序: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并报委领导审定。如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之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科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科室。不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应与主办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科室。主办科室根据与协办科室沟通、交流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报委领导审定。
3、审定。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和主办科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科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科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同意审查的,制作不予同意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五、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作出后,由委办公室送达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六、承诺时限
本委承诺办结时限为4个工作日。我委组织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通过后,在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结时间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七、档案管理
主办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夹。档案夹内应当列明卷内目录,包括行政许可涉及所有材料。事项办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八、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主办科室须将已予许可的文件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发布。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本行政许可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十、许可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项目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办理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凯里市行政中心广场前东升荷香居);联系人:龙兆祥;联系电话:0855—8692094。
附件7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政府投资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程序
一、许可名称和依据
许可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四)《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五)《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六)《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二、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单位报送申请审查项目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设计总说明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3)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
(4)总指标
①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指标。
②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5)提请在设计审批时需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①有关城市规划,红线、拆迁和水、电、蒸汽、燃料等能源供应的协作问题。
②总建筑面积、总概算(投资)存在的问题。
③设计选用标准方面的问题。
④主要设计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落实情况等影响设计进度和设计文件批复时间的因素。
(6)总说明中已叙述的内容,在各专业说明中可不再重复。
2、总平面(总平面专业的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根据合同约定的鸟瞰图或模型)
3、建筑(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4、结构(结构专业设计文件应有设计说明书和必要时提供结构布置图)
5、建筑电气(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电气设备表、计算书)
6、给水排水(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 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初步设计应有设计说明书,除小型、简单工程外,初步设计还应包括设计图纸、设备表及计算书)
8、热能动力(热能动力专业设计文件应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
9、工程概算
(1)概算的编制依据
(2)工程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3)概算编制说明内容
(4)概算编制办法
(三)相关附件
项目申请材料应附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机构代码复印件);
2、需咨询评估的项目,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项目建设相关的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审批或审查意见,地质勘察报告。
5、根据项目类型所需的其他材料,如消防、人防、移民、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审批或审查意见,供电、供水协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
6、招标初步方案的审批或核准文件,审批或核准文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招标确定的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
7、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内容及附属文件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受理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材料由委行政审批科统一接收。
行政审批科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行政审批科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一起转送相关业务科室。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科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主办科室(协办科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如有必要,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评估。
审查内容包括: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是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概算上浮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范围内。
(二) 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科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并报委领导审定。如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之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科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科室。不同意主办科室意见的,应与主办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科室。主办科室根据与协办科室沟通、交流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报委领导审定。
3、审定。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和主办科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科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科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同意审查的,制作不予同意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
四、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作出后,由委办公室送达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五、承诺时限
本委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由我委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结时间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六、档案管理
主办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夹。档案夹内应当列明卷内目录,包括行政许可涉及所有材料。事项办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七、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主办科室须将已予许可的文件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发布。
八、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本行政许可文件依法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和开展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和办理施工许可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
九、许可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项目不进行年审或年检。
办理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凯里市行政中心广场前东升荷香居);联系人:龙兆祥;联系电话:0855—8692094。
附件8
黔东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案卷内材料
(一)黔东南州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
(二)申请与受理阶段应具备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和相应的附件;
2、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加盖黔东南州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与决定阶段具备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利害关系人的通知;
2、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公告及笔录;
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及记录;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听证权利后提出听证申请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听证记录;
5、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时限规定
1、实施的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0个工作日的呈批文书,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2、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归档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办科室立即将所有材料交办公室归档。归档要求使用黔东南州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列明案卷目录,将材料装订好后交档案室留存。
附:黔东南州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案卷归档目录
办理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发改委窗口(凯里市行政中心广场前东升荷香居);联系人:龙兆祥;联系电话:0855—8692094。
附:
黔东南州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案卷归档目录
1、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
2、申请人的申请书和相应附件;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利害关系人的通知;
6、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公告及记录;
7、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及记录;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听证权利后提出听证申请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听证记录;
9、行政许可决定书;
10、超过行政许可时限的,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
11、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的书面通知;
12、其他材料。
承办科室: 经办人: